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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12-30来源:国际合作交流处点击:6818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校外字[2014]30号)、《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校外字[2014]5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外交部、工信部最新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强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各单位审批负责人、因公出国(境)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认真学习《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因公出国审批和管理规定》(工信部外[2013]34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工信厅财[2015]36号)及我校相关出国(境)管理文件并严格遵照执行。

2、申请人应提前至少2个月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对应类别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国(境)申请审批表》(表中出访起止时间指离开国(境)内和抵达国(境)内时间,即任务结束后因公护照或通行证上中国海关所盖出入境章的时间),并同时提交邀请信、日程安排、行前教育表等申报材料报学校审批。其中,已在国(境)外执行任务的团组,如又有新的因公出国(境)任务时(——例如已申请2016.1.1-2016.12.31在美国做访问学者,在这个时间段内又要去美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参加国际会议或访问学者外的其他公务活动),必须按照因公出国(境)审批流程重新报批。

3、申请人出国(境)材料学校审核通过后报工信部等上级单位审批,同时开始提请人事处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4、获得上级单位任务批件及人事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的申请人,方可办理因公出国(境)证照及签注、签证。

5、申请人需持因公证照及签注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学术科研人员持有前往国绿卡等国家文件规定的可持因私证照情况除外),如持因私证照,回国后不得进行报销,且学校对申请人进行通报批评和严肃处理。

6、申请人需严格按照上级单位批件上的时间、路线等信息执行出国(境)任务——1)因特殊情况导致行程取消,出国(境)时间发生平移(在批件有效期3个月内)但并未增加天数,变更转机城市,减少出访天数、人数、国家,校领导报工信部重新审批,其他教职工提交由本人签字、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的行程变更申请给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2)严禁任何团组在获得批件后增加出访人数、天数和出访地点,因恶劣天气、航班取消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出访天数或地点增加,应在出国(境)前或第一时间联系国际合作交流处上报工信部重新审批。

7、任务完成回国(境)后,申请人应将因公出国(境)总结(含任务执行情况、成果及收获、启示及建议等,不少于1500字)及照片、证照上交学校,涉密人员填写回访表进行保密回访。

8、实际出国(境)情况与上级单位批件行程信息一致者方能办理报销手续。申请人凭学校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上级单位的因公出国(境)批件,护照复印件(含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入境页),住宿、交通、注册费等有效原始票据(旅行社统一安排住宿、交通等包干开具的发票不属于原始票据——例如住宿费原始票据应为所住酒店提供的票据、交通费应为火车票、机票或的票等)进行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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