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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1-14来源:点击:1513
 
各学院、机关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校外字[2014]30号)、《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校外字[2014]5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信部对我校外事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将加强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 各单位审批负责人、外事秘书及因公出国(境)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认真学习《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因公出国审批和管理规定》(工信部外[2013]34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工信厅财[2015]36号)及我校相关出国(境)管理文件并严格执行。
2、 申请人应提前至少2-3个月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对应类别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国(境)申请审批表》(表中出访起止时间即离开国(境)内和抵达国(境)内时间),并同时提交邀请信、日程安排、行前教育表等申报材料报学校审批。其中,已在国(境)外执行任务的团组,如又有新的因公出国(境)任务,则必须按照因公出国(境)审批流程重新报批。
3、 申请人出国(境)材料学校审核通过后报工信部等上级单位审批,同时开始提请人事处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4、 获得上级单位任务批件及人事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的申请人,方可办理因公出国(境)证照及签注、签证。
5、 申请人需持因公证照及签注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如持因私证照,回国后不得进行报销,且学校对申请人进行通报批评和严肃处理。此外,需严格按照上级单位批件上的时间、地点等信息执行出国(境)任务,一旦审批通过,不允许变更。如因天气、签证、航班取消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取消行程安排,申请人应第一时间联系国际合作交流处报上级单位重新审批。
特别注意: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出访时间含路途,即指离开国(境)内和抵达国(境)内时间,不是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因公出国(境)任务均指出访时间在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因公出国(境)任务。
6、 任务完成回国(境)后,申请人应将因公出国(境)总结(含任务执行情况、成果及收获、启示及建议等,不少于1500字)及照片、证照上交学校,涉密人员填写回访表进行保密回访。
7、 实际出国(境)情况与上级单位批件信息一致者方能办理报销手续。申请人凭学校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上级单位的因公出国(境)批件,护照复印件(含护照首页和出入境页),住宿、交通、注册费等有效原始票据(旅行社统一安排住宿、交通等包干开具的发票不属于原始票据)进行审核报销。
 
请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直属单位严格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国际合作交流处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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